案情簡介
某公司因交貨期較緊,安排員工張某等人連續(xù)加班。2017年11月11日,張某不服從加班安排,在加班時間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回家休息。2017年11月13日,某公司以張某不服從領導安排工作,且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并下班,屬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(guī)定,給予張某辭退處理。2018年1月15日,張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,請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加班工資。
仲裁院經審理認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四十一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,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(xié)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,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,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,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。”某公司系因生產任務緊迫要求勞動者加班,不屬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四十二條規(guī)定的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,某公司在未與勞動者協(xié)商的情況下要求張某加班,不屬于合理調遣,其以此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(guī)定。仲裁院遂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。
律師提示
根據《勞動法》第三十六條規(guī)定,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、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。在前述法定工作時間外工作的屬于加班,現(xiàn)在網絡流行“996”“777”工作制說法,加班成了工作常態(tài)。
用人單位根據工作、生產經營需要,可否單方安排員工加班?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一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(zhí)行勞動定額標準,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。如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,用人單位也必須與工會和員工協(xié)商一致后才可以安排加班,且加班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,特殊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,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。因此,一般情況下,用人單位不得未經協(xié)商一致單方安排員工加班,員工可以拒絕加班。
根據《勞動法》第四十二條規(guī)定,如遇特殊情況,用人單位可不經協(xié)商直接安排員工加班。這些特殊情況指出現(xiàn)緊急事件,不及時處理將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,如發(fā)生自然災害、事故,生產設備、交通運輸線路、公共設施發(fā)生故障,必須緊急處理或搶修等情形。但是,如不加班則無法完成生產訂單,導致合同違約等情形,筆者認為不能構成必須加班的特殊理由。
另外,根據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(guī)定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對懷孕7個月以上和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。前述禁止性規(guī)定,是國家對女職工作出的特別保護。
綜上,除特殊情況外,用人單位不得單方安排員工加班,員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的加班要求,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對員工進行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。經員工同意加班的,加班時間應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工資或調休。
法律規(guī)定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
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、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。
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,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(xié)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,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,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,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。
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(guī)定的限制:
(一)發(fā)生自然災害、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,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,需要緊急處理的;
(二)生產設備、交通運輸線路、公共設施發(fā)生故障,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,必須及時搶修的;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(guī)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。
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
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(zhí)行勞動定額標準,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。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。
3.《關于貫徹執(zhí)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
4.協(xié)商是企業(yè)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(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《勞動部貫徹〈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(guī)定〉的實施辦法》第七條規(guī)定除外),企業(yè)確因生產經營需要,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,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(xié)商。協(xié)商后,企業(yè)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,對企業(yè)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,勞動者有權拒絕。若由此發(fā)生勞動爭議,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。
5.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(guī)定》
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,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(yī)療機構的證明,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。
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,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。
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,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。
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。
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;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。
(佑成 曲靖分公司 宣) 2021.07.0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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